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音乐系正常的教学秩序,充分开发利用我系资料室馆藏资源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保证资料室馆藏资源的完整,和正常流动,根据《重庆文理学院图书借阅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入室须知
第二条 读者凭本人借书证或学生证入室借阅书刊和查阅资料。
第三条 读者必须衣着整洁,讲文明,懂礼节,不得在室内进餐、吃零食;严禁随地吐痰,不乱抛纸屑或其他废弃物品。
第四条 保持馆内安静,不得高声喧哗、吹口哨、朗读、大声交谈或制造其他噪音,手机用振动,不用物品抢占座位,不随意挪动阅览室桌椅。
第五条 注意防火、保证安全,严禁在室内吸烟。
第六条 爱护室内设施,不得随意涂抹、刻画、撕裁、污损书刊资料,不能在桌椅上乱涂乱画。
第七条 在室内必须说普通话,写规范字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本室一切规章制度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
第三章 图书借阅
第九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,到资料室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,严禁未办手续将图书带走。
第十条 借书方法:读者直接到资料室找书,选好书后,将书交给资料室管理人员,读者所借图书中有一本超期时,停止其借阅权,直到无超期图书为止。读者若所借图书快到期而又确实需要此书,可办续借手续一次。
第十一条 读者入室时须将个人携带的大衣、提包、书籍等放在指定位置,不得带入室内。
第十二条 选书时严禁乱放或转移它处,必须放回原处。
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,扣留借书证,暂停其借书权。
第十四条 离校时必须还清图书,方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章 现刊、报刊阅览
第十五条 读者必须凭本人借书证阅览期刊及报刊,本室期刊、报刊仅限在本室内阅览。
第十六条 不得污损或撕毁书报, 不得圈点批注, 划线折叠;污损、勾画一处,罚款0.50元;撕毁期刊,罚款1.00元/页。
第十七条 凡遗失期刊,应以完全相同期刊赔偿,不能赔偿原期刊时,一般期刊按原定价的3倍赔偿,核心期按原定价的5倍赔偿。
第十八条 盗窃期刊者,除追回原期刊外,处以原期刊价格10倍以上罚款,并令其检讨,批评教 育;情节严重者,除处以相应罚款外,还将上报学校处理。
第五章 借阅图书违章处理
第十九条 学生凭借阅证借书,借期30天,可续借一次;教师凭借阅证借书,借起60天,可续借一次。超期每天按0.2元/本交纳滞纳金;当滞纳金超过所还图书的价格时,按原书价格收取。
第二十条 若书被遗失或严重损坏者,应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,另收加工成本费5.00元,如无法赔偿该种图书者,按下列原则赔偿:
1、一般图书,1983年以前(包括1983年),按书价的15倍赔偿;1984—1989年按书价的10倍赔偿;1990—1994年按书价的5倍赔偿;1995-2000年按书价的2倍赔偿;2001年至今的书按原价加10元的加工费赔偿。
2、成套的多卷书,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卷或多卷者,按全套书价赔偿,且其余各卷图书不交给赔偿者。
3、馆藏中的善本、孤本、绝版图书或珍贵图书,按图书原价的20倍以上赔偿。
4、遗失图书必须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加收滞纳金。
第二十一条 偷窃图书的处罚:偷窃图书者(包括从窗户处抛书者、不办理手续夹带者、撕书者、冒借者)按图书的原价的20倍罚款(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罚款),同时通报有关单位。
第二十二条 污损书刊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:
1、凡用铅笔勾画、涂改,要借书人擦净,并予以批评教育。
2、凡用钢笔、圆珠笔、毛笔勾画、涂改或撕掉插图以及污损、丢失、撕毁封皮、条码、书标者按以下条款处理。污损、勾画一处, 罚款0.50元;撕毁图书,罚款1.00元/页;丢失、撕毁封皮、条码、图书标签罚款1.00元/个。
3、凡对馆藏的善本、孤本、绝版书刊或珍贵书刊进行涂抹、撕毁和污损图书张页、插图和书套的情况,按原书价格的5倍进行赔偿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音乐系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重庆文理学院音乐系办公室
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